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是弘扬和实践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教育思想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凡有志于研究陶行知教育思想,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推动学校(园)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向广西陶行知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市、县(区)教育局或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的推荐,通过广西陶行知研究会审核批准,即可认定为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被认定为“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对学校的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和实践工作担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在工作上接受广西陶行知研究会和市、县(区)教育局及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的指导。
第五条 经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组织力量进行评估,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校授予“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牌匾,予以确认,并报广西教育厅、广西民政厅和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是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校长(园长)有推荐为研究会理事的权利。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实验学校(园)的负责人应认真学习陶行知、研究陶行知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能为学习陶行知、研究陶行知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经费支持。
第八条 实验学校(园)的教师和学生能认真学习和热情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验学校(园)能积极开展有关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术研究活动,有研究课题,出研究成果,并鼓励广大教师在教育改革实践中推行陶行知现代教育思想,效果明显。
第十条 实验学校(园)拥有一定数量的市、县、区的陶行知研究会会员,组织健全,经常开展活动。
第四章 主要义务
第十一条 实验学校要积极宣传、研究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
第十二条 实验学校要主动承担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的科研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学校要自觉遵守本章程,按规定及时缴纳科研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实验学校要及时完成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五章 基本权利
第十五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学校申报的科研课题,广西陶行知研究会将予以优先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学习、考察、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获得广西陶行知研究会提供的有关陶行知研究信息资料和其它科研资料。
第十九条 实验学校享有优先参加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各种先进评选活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实验学校要自觉接受广西陶行知研究会和市、县、区教育局及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的指导、工作检查和评估。凡经过评估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学校,将撤去“广西陶行知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的命名。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5年1月25日召开的广西陶行知研究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在第六届代表大会上修改通过。